更新时间:2022.11.03
交通事故中扶养费的赔偿标准为,以死者生前或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之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每增一岁减少一年,
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营养费赔偿标准是:每天二十元到四十元。营养费的具体的赔偿金额是由案件的实际情况,受损害人的伤情还有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的。通常情况下,营养费的赔偿人员应该是:在交通事故中遭受轻伤以上的受害人,而且
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周年。
交通事故赔偿营养费标准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必要的营养费,属于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的范围。
营养费是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受害人伤残情况: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2.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请法医作出鉴定确定
交通事故营养费赔偿标准是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受害人伤情轻度以上,有辅助治疗的必要为前提,假如医疗机构认为伤情较轻,不需要赔偿辅助治疗的营养费,不需要赔偿营养费。
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由此,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营养费的确定,以两者为依据,一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二是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 所谓“伤残情况”按照文义解释,应当既包括一般伤害,也包括
交通事故赔偿营养费标准为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营养费,它是受害人通过平常饮食的摄入尚不能满足受损害身体的需求,而需要以平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作为对身体补充而支出的费用,是一种辅助治疗。
(1)营养费的认定需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来确定: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2)营养费的认定,如何认定真实性必须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医疗机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