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09
转继承和代位继承是不可以同时存在的。转继承是在分割财产时,被继承人死亡的。代位继承则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已经发生了转继承,无法成立代位继承。
可以。代位继承是本位继承的对称。又称“间接继承”。继承人的子女先于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继承人子女的直系血亲代替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继承人子女的继承份额。在二级继承人中,其兄弟姐妹与被继承人同属一代,不符合晚辈直系血亲的条件。因此其
代位继承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被代位人属于被继承人的子女,而被继承人的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被代位人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而代位继承人完全适用被代位人时的继承规则,所以代位继承人也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代位继承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我国法律规定中,代位继承人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亲属,或者是被代位继承人的养子女。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比被继承人先死亡,那么就有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进行代位继承,包括了法律上的拟制血亲。代位继承人可以
如果没有形成法定的抚养关系的,不能代位继承,如果形成了的,可以代位继承。 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养子女享有代位继承权,但法律没有规定关于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继子女是否享有代位继承权,在实践中一般认为只要继子女与其继子女形成了扶养关系,则形
代位继承人是否具有赡养义务,在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代为继承权和赡养义务分别属于两个法律关系,没有关联。但是,一般代位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属于爷孙关系,即使没有代位继承财产,晚辈子孙照顾好老人也是应尽的义务。
代位继承人不用赡养被继承人,也有继承权。但是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
转继承后和代位继承有如下相同:转继承和代位继承都是因继承人死亡无权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一种法定继承方式。不同之处: 1、产生条件不同。代位继承因继承人死亡产生,转继承因受遗赠人做出转让的表示产生; 2、继承主体不同。代位继承人仅指被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可以是第一顺位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父母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是本位继承的对称。又称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取代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
代位继承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都是由原
第二继承人不可以代位继承。根据法律规定,代位继承人只能是由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法定第二顺位继承人无权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代位继承人只能够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为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亲属,拟制血亲也可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