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7
解除涉外婚姻后再婚应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在国外离婚后应当将离婚证书申请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离婚证书的效力;拒绝的,视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以前在外国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不需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承认离婚证的效力,但必须经所在国外交部或者外交
涉外婚姻登记程序如下: 1、申请。凡证件齐全,符合《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上述证件到涉外婚姻管理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结婚登记。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接受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后,应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内容主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无效作为
涉外婚姻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法定原则是涉外离婚的管辖原则;如果是在国内办理的结婚登记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在国外结婚并定居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内地居民与澳门人离婚不属于涉外离婚案件,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不是涉外离婚案件,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即可。如果内地一方向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如果澳门居民在内地有经常居住地,可以向其经常居
涉外离婚的管辖范围具体如下:夫妻离婚请求、财产分割请求、子女抚养权等。涉及到夫妻人身关系的,适用我国法律。同一般离婚诉讼相同,如果在审理过程中,法官认为两人感情确已破裂,会准予离婚。涉及到子女抚养权问题的,应当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所以,
涉外婚姻,可以在被告经常居住地提起离婚诉讼。如外国一方当事人能够在中国参加诉讼,可以不用委托代理人,自己直接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但本人也要参加诉讼。如该外国人不能在中国参加诉讼,他应当在中国聘请委托代理人,其授权方式应为特别
内地居民与澳门人离婚不属于涉外离婚案件,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不是涉外离婚案件,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即可。如果是在内地一方向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如果澳门居民在内地有经常居住地,可以向其经常居
构成非法侵占罪的,其管辖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被害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涉外婚姻结婚这么公证: 1、当事人填写《公证申请表》; 2、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提交证明材料; 3、公证员审核材料和《公证申请表》; 4、领取结婚证的公证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好本人的身份证明和公证费发票,到公证处领取办理完毕的公证书。
涉外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为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涉外离婚案件诉讼中管辖规定:如果是在国内办理的结婚登记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在国外结婚并定居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