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3
股东出资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但法律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且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主要履行以下出资义务: (1)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2)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立的临时账户。 (3)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
公司法股东出资不包括的方式是: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资人可以以货币,以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股东出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四项责任: 1、货币出资的缴纳责任,即有限公司股东未按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全额缴纳给公司,股份公司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补缴; 2、非货币出资差额补足责任,也就是说,公司成立后,发现公司出资的非货
一、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而成立的空壳公司,在其未来的经营活动中,完全有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进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因此虚报注册资本侵犯了公司登记管理制度。 二、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
股东出资瑕疵的形式包括: 1、实物出资未办理过户手续或没有交付实物的; 2、约定以货币出资但股东以实物出资的; 3、约定是以特定物出资但股东替代出资的; 4、出资价格明显不足的 5、出资物存在第三人合法权利影响公司占有使用处分的; 6、出资
股东出资缺陷的形式如下: 1、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以货币以外的实物出资,特别是土地房屋或者其他实物办理产权转让的,股东不办理转让手续或者交付实物; 2、约定是以货币出资,但股东要求实物出资; 3、约定以土地使用权、房地产等特定物资出资,但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主要履行以下出资义务: (1)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2)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立的临时账户。 (3)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
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采用认缴制,货币持资方式,也可以采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公司法上的股东出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四个责任: 1、货币出资的支付责任。即有限公司股东未按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全额缴纳给公司,股份公司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补缴; 2、非货币出资差额补足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公司出资的非货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如下: 1、货币; 2、实物; 3、知识产权; 4、土地使用权; 5、其它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不包括劳务,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
股东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出资,以及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还可以用货币计价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股东应当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价值进行评估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价值。法律法规对估价另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