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6
现场勘查做笔录时,当事人在场,但没有要求签字一般不可以定案。 笔录是指执法人员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用于描述和证明执法过程中发生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状况的书面记录。笔录的制作主体必须是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一般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制作的描述
笔录有有调查笔录、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调解笔录、法庭审理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宣判笔录、执行笔录、执行死刑笔录、查封、扣押财产笔录及其附件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以及各种笔录的用纸续页等。根据技术的发展,笔录已不再是单一
笔录有有调查笔录、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调解笔录、法庭审理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宣判笔录、执行笔录、执行死刑笔录、查封、扣押财产笔录及其附件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以及各种笔录的用纸续页等。根据技术的发展,笔录已不再是单一
司法鉴定的现场勘验包括现场访问、摄影、制图、丈量、勘验等系列工作,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勘验检查的范围是: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 一、勘验检查,指的是监察机关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与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亲临查看、了解、检验与检查,以发现和固定违法犯罪活动所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和物品。 二、为了确
1、尽量保持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证人证言的原貌(如果其说的是方言,要用方言记录,确实不易明白的可备注说明一下),如果其说的方言无法用文字记录,要选取与其说法最相近的语言,不能全部用普通话记录。 2、记录速度要快,如果对象语速较快,可让其稍慢点儿
人民检察院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存在疑问的,可以要求侦查人员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 必要时也可以询问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人员并制作笔录,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进行技术鉴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在关于做过笔录会有哪些影响这个问题上,可以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看到,有这样明确的法律法规条文。做笔录是公安机关调查员根据案件有关人员的阐述,所做的的笔记记录,主要是为了不遗漏任何可靠信息,对一般的做笔录这没有影响,公安机关对案
法庭笔录主要应当记明下列内容: 1、笔录名称。如开庭笔录、宣判笔录等。 2、案由,开庭时间、地点,审判人员、书记员的姓名。 3、原、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所等。如有未到庭的,应当记明未到庭的情况。 4、审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可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时应制作讯问笔录,并经被讯问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以作为对被讯问人进行处理的依据之一。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