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3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六种: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
行政机关有下列强制执行权:对行政相对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其银行账户中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等。但是只有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才有强制执行权,而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只能申请法院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的裁定是可以申诉的。如果当事人认为已经生效的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是该裁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行为是可以就其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诉讼法》对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如果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行政机关对该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之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在执行前先由行政机关催告当事人履行;然后由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再由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意见进行记录、复核;最后依法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按照下列程序来进行:先由行政机关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然后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由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或者申请法院执行;再在执行完毕后,终结执行程序;最后结束该案件。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
行政强制执行机关主要是法定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
行政裁定书是能申请强制执行的。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生效的行政裁定书,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行政机关有执行权的,也可以自行执行。
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办法: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可以在催告当事人后,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
行政强制执行申请撤回后,还能再次申请。行政机关撤回申请后,法院会终结该次执行;但是行政机关如果在法定的申请期限内,再次依法提出执行申请的,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并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