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09
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是以二审判决的时间计算的。首先,在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的情况下,案件的生效裁判只能是二审裁判,而不可能是一审判决。换言之,从纠纷产生到法院作出生效的二审判决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直处于未确定状态。
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具体计算方式是: 1、按照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的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2、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可以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3、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
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基础上再增加1倍。即使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义务,但超过了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仍有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银行贷款的利率因期限不同而不同,贷款时间越长,利率越高。确定利率应以日期为准,即从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届满次日起适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债务人迟延履行期间的逾期利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进行计算。如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如协商补偿的可以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来进行计算。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是加倍支付,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
以本金和约定利息之和作为确定债务利息的基础。法律文书确定的货币债务,指的是债务人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承担的实体债务。它具有赔偿申请人损失和处罚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人,和不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双重性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