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18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
1、名义股东对内按照协议承担相应责任,对外承担隐名股东应承担的一切责任。 2、对债权人、对隐名股东、对其他股东按情况承担不同的责任。 3、如果实际出资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则名义出资人需要对公司债务在实际出资人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
股东职责: 1、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2、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股东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我国《公司法》所确认的股东出资方式有货币和非货币财产两种,具体可分为: 1、货币这里所说的
公司法股东直接起诉的类型: 1、股东与股东的诉讼。 2、股东与公司的诉讼。 3、股东与公司董事、监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 4、股东与公司和公司管理人员外第三方当事人的诉讼。
股东名册的法律效力 1、权利推定效力凭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事项即可以主张自己为股东,公司没有义务查证股权的实际持有人。股东名册的推定效力是其最重要的法律效力,股东名册上记载为股东的人,无须向公司提示股票或者出资证明书。 2、对抗效力即是合法合理
股东大会的职责有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以及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股东大会的职能如下: 1、对公司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2、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修改公司章程;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股东大会工作职责范围比较广,可以对公司经营策略进行决策,选举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审议
股东分红制度有现金分红和股利分红。法律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一、通过股权转让退出公司。 1、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转让:公司股东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转让给公司另一股东,且不需要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2、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对外转让需要履行一定的内部程序。 二、通过行使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退出公
股东增持规定如下:1、股东增持是占比较大的股东继续买入股票,增加股票的持有数量;2、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3、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
隐名股东最主要的一个规避风险的办法就是,采用书面协议明确显名股东和隐名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之间的书面协议是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和基础。在诉讼中,书面协议是保护隐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