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2
二手房买卖时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买卖的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他人购买房屋不动产的权利。具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的人包括承租人、房屋共有人、公有旧房原住户与原产权单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时间一般为15天;共有人和承租人同时主张行使优先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租人在以下情形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1、承租人怠于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在拍卖5日前已经通知承租
动产的承租人没有法定的优先购买权,法律只规定不动产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动产租赁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法律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租客优先购买权期限的规定: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出租屋的,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出租人自行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提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答复。 承租人收到通知后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
若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若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若出租人自行出卖租赁房屋的,应提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答复,若承租人接到通知后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则丧失优先购
动产的承租人没有法定的优先购买权,法律只规定不动产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动产租赁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法律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人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应当在同等情况下,比如同样的价格,一方约定分期付款,一方约定一次性付款,这种情形就不是同等条件。
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人(承租人、共有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等)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性质如下: 1、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民事权利; 2、优先购买权是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的权利;
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买卖交易对租赁关系不产生任何影响,原租约继续有效,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