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08
刑事诉讼证明,是指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运用依法收集的证据,为确定案件中某些待证事实所进行的活动。刑事诉讼证明对象,是指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各种问题,既包括需要证明的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也包括需要证明的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证明对象又称证明客体,是指证明主体运用一定的证明方法加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的实体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要件事实。证明对象需要具备的条件有: (1)该事实对于正确处理案件有法律意义,或者是实体法上的意义,或者是程序法上的意义; (2)双方当事人
刑事诉讼法的证明对象是指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各种问题,内容既包括需要证明的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 也包括需要证明的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凡是与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有关的一切需要证明的事实,都是证明的对象。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有两个特点:一是与案件有关,具有诉讼意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构成刑事案件处理的事实基础。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不具有诉讼意义,不能成为证明对象。二是具有证明的必要性。某些事实如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或者已为法律确认的事
刑事诉讼法的证明对象包括: 1、实体法事实。对解决刑事案件的实体处理即定罪量刑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这是刑事诉讼中基本的、主要的证明对象。 2、程序法事实。对于解决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民事诉讼的规律决定所依据的事实,除免证事实外,都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高度盖然性(可能性)规则的理论源自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只能是法律事实。高度盖然性是证明标准,是在证据优势基础上法官形成的内心确信。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
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有: 1.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2.民事争议发生过程的事实; 3.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诉讼程序事实; 4.有关外国的法律法规的事实。
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有:①民事实体法事实;②程序法事实;③证据事实;④外国法和地方性法规、习惯。免证范围: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众所周知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
刑事诉讼证据包括八种: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刑事诉讼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
刑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证明标准: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以及非法证据已经被排除。
提起上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