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2
遗产在法定继承人之间一般是均等分配。各个继承人可以对遗产的分配问题协商一致,可以不均等的分配遗产。分配遗产时应当照顾生活困难的,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
《民法典》关于土地继承权的规定是: 1、土地所有权不是遗产,继承人不能继承; 2、土地使用权与当事人身份相关也不能继承; 3、如果继承人继承了农村的房屋,那会直接获得房屋底下宅基地的使用权。
法定继承人如果是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应当均等分配遗产。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少分或不分遗产。
法定继承人按照下列顺序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应当均等分配遗产份额。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
如果没有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的,对于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一般应当均等分配遗产。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少分或不分遗产。
离婚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一般应遵循的原则: (1)保护国家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离婚时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时,要切实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只能对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不能对土地进行分割。 (2)保护离婚妇女土地经营权的原则。必须保障离婚
法定遗产分割,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按照均分的原则分割,对特殊困难的人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
继承遗产的份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
离婚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方法: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2、夫妻双方都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都有承包主体的资格。解除婚姻关系时,承包土地经营权应当按照民法关于共有物分割原则进行分割; 3、如果
离婚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是:双方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均要求继续承包经营的,可以将土地按份划出、各自经营,土地无法分割的,双方轮流耕种;仅一方要求继续承包经营的归属该方,但应对另一方进行经济补偿。
1、分割经营法。如果离婚后男女双方仍同属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各自有承包经营土地能力,并且双方均要求对夫妻原承包经营的土地继续承包经营的,在不影响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的前提下,应考虑将夫妻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按份划出,由各自经营。 2、折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