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4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管辖权就是各个法院根据管辖制度的规定,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与仲裁管辖不同,民事诉讼中的管辖不是来源于双方当事人的授权,而来源于法律规定的管辖制度。管辖
我国的三种拆迁方案是: (一)货币补偿,即按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 (二)产权调换,即以异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 (三)结合型补偿,即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管辖权异议案件的概念是:诉讼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在答辩期内提出对管辖权的异议,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予以处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审查。
提起管辖权异议,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如果法院审查后异议成立的,则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
原则上只能有一次。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管辖异议成立的条件是: 1、异议只能由案件的被告提出,其他人无权提出; 2、管辖异议应当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审议。法律上设立管辖异议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管辖权的正确行使,
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间届满前提出。具体地讲应从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如果当事人在15日内不提出管辖权异议,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表示接受法院管辖的,就认为是当事人自动放弃了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就无权再提出这种请求了。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案件当事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在审判实践中,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
管辖权异议有力证据是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本诉的被告。第三人也是诉讼的当事人,但是第三人,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都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提出异议的时间通常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一、异地转转移的条件如下: 1、进行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有管辖权; 2、移送应当有必要有实际意义; 3、移送应当在隶属的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 4、移送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 二、管辖权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在规定和实施其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