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08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
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没有作出列举规定。对于“情节严重”,一般理解为是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影响很坏的情形。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等。
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如下: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4、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5、参与赌博网站
我国的刑法对招摇撞骗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招摇撞骗罪情节严重具体有以下3种情况:第一、犯罪分子多次招摇撞骗;第二、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威信;第三、由于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出现精神失
组织女学生卖淫的量刑为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协助组织卖淫罪,指的是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以其他方法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该罪成立的前提是客观上已经存在组织、正在组织或者将要组织卖淫的人为前提。区分两个罪名: 第一,应严格区分组织卖淫罪的组织行为与帮助行为。组织卖淫罪的组织行
组织卖淫罪的组织行为,包括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即采招募、雇佣等手段(手段行为),管理或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目的行为)。而协助组织卖淫罪,即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充当保镖、打手、拉皮条、管账等行为,协助行为客观上
即对于多次贩卖毒品行为是否认定为情节严重是选择性规定而并非强制性规定,法官对此拥有自由裁量权,需要考虑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具体情节等来判断其是否真的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以使得罚当其罪。
行为有以下要件可构成组织卖淫罪: 1、主体为一般主体;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 3、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他人的人身权利和社会道德风尚;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故意。
涉嫌组织卖淫罪的认定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他人的人身权利和社会道德风尚。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 3、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