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19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双务有偿性质以及诺成合同的特征外,还具有不要式合同、附合合同以及射幸合同的法律特征。
合同内容能修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可能因某些原因需要变更或补充合同内容,或明确细化原合同约定不明确的部分,或根据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由于原合同是双方同意达成的,合同变更也应遵循这一原则。
主要的保险条款如下: 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6.保险价值; 7.保险金额; 8.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合同的内容是可以修改的。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还未成立处于当事人协商的状态,内容自然是能够修改的。至于已生效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合同。合同变更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和更改,即权利和义务变化的民事法律
保险合同的变更,即保险合同生效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由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在变更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在原保险单上批注,以资证明和确认保险合同的变
黑白合同中,招投标双方在同一工程范围下另行签订的变更工程价款、计价方式、施工工期、质量标准等中标结果的协议,应当认定为实质性内容变更。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亦应认定为变更
1、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保险合同的变更主要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和合同内容的变更。 2、对于投保人来说,除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和《保险法》另有规定外,可以随时解除保
公司名称变更函的内容有: 1、公司名称变更说明。包括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开户行账号、电话等信息的说明; 2、公司业务说明。说明原签订的合同继续有效,原有的业务关系和服务承诺保持不变; 3、公司的其他说明。
1、由公司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2、股东会对章程修改条款进行表决。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1、劳动合同到期,如果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保安员临时劳动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主体及其基本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与地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纪律、终止条件等。保安员临时劳动合同是反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书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