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15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动产抵押权的生效《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下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2、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3
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抵押权依据不同的情形生效时间有所区别。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抵押生效的要件: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等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该不动产属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当事人之间订立了书面的抵押合同;以及办理了不动产的抵押登记手续。
不动产抵押权生效条件: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去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三)以林木抵押的
(一)主体适格 主体适格即当事人适格,是指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在主体资格上不存在瑕疵。 《民法通则》第55条第1项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合同法》第9条也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
动产抵押权一般是以签订抵押合同时生效的;但是如果抵押的动产需要办理登记的,如汽车、船舶、企业的设施设施等,抵押合同以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开始生效的。未经登记。没有抵抗善意第三人的权利。
以动产为抵押为债务提供担保的,抵押生效的时间是有不同规定 1、如果动产抵押不需要登记的,一般是以签订抵押合同时生效的; 2、如果抵押的动产需要办理登记的,如汽车、船舶、企业的设施设施等,抵押合同以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开始生效的。
在动产质押合同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动产抵押的生效要件是: 1、动产抵押的,只要抵押合同成立就生效,但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抵押的,想要对抗善意第三人,还需要进行动产抵押登记。
不动产抵押权是登记生效。不动产抵押的抵押权在办理抵押登记的时候设立,不动产进行抵押后,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抵押权人有权对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