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0
工伤和人身损害赔偿不能兼得,两种救济赔偿内容存在重合。发生工伤的职工,不能向用人单位提出人身损害赔偿,只能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要求工伤保险待遇。只有侵权主体为第三人时,方可同时主张。
工伤和人身损害能同时赔偿,但用人单位先申请侵权损害赔偿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重复性项目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不需要再次赔偿;用人单位先申请工伤赔偿的,还可以享受侵权损害赔偿。
如果遇到第三人侵权,同时又符合工伤的认定标准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同时主张工伤和人身损害赔偿。但是,劳动者获得第三人侵权赔偿后,在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对应项目中应扣除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交通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已
当遇到第三人侵权,又符合工伤的认定标准时,受害人可以同时主张工伤和人身损害赔偿。但是,劳动者如果获得第三人侵权赔偿后,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对应项目中应扣除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交通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
如果是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可以直接告人身损害赔偿。按现行的规定,如果是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是可以同时申请工伤和人身损害的赔偿的,这两个并不冲突的,不过医疗费的部分,不可以双重享受的。
受害人若没有被认定为工伤,是仍然可以对侵害行为人提起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发生工伤的职工,不能向用人单位提出人身损害赔偿,只能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标准如下: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如果工伤事故是由于第三人伤害行为造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也可以向法院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由于人身损害属于人身权利,具有专属性,因此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转让是有限制的,以下赔偿的请求权利可以由受害人的家属享有: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他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不可以转让的。
受侵害的受害人对工伤和人身损害赔偿是可以同时主张的,二者没有冲突的情形。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因用人单位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劳动者既可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同时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人生损害赔偿。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同时也可
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劳动者,是可以同时主张工伤和人身损害赔偿的,但是对于医药费的部分,则只能获得一份赔偿,也就是如果侵权人已经依法赔偿了医药费的,那么工伤保险基金则无需再支付医药费。而没有重合的部分则都可以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