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1
在以下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非双方自愿的,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
这三种情况分别是: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双方打算协议离婚的,登记机关为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证要提交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夫妻双方签订的书面离婚协议,并且要双方共同到场。
离婚不一定要到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
会存在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登记的情况。比如下列情况: 一、结婚的男女双方不是自愿结婚。 二、结婚的男女双方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三、结婚的男女双方或者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我国的法定婚龄为男性二十二周岁,女性二十周岁,如果是少数民
登记处一般是没有离婚协议的。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婚姻登记的程序为: 1、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提交相关的证件和材料。 3、婚姻登记机关对其证件和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4、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有下列情况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存在重婚的情况; 2.双方具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一方或者双方没有达到法定婚龄的; 4.双方不是自愿结婚的; 5.一方或者双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协议离婚办理程序如下: 1、婚姻登记员应当检查相应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3、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离婚意愿和离婚协议内容; 4、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同意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
协议离婚办理程序是: 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员询问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3、当事人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4、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 5、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
复婚办理登记程序是: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一起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还必须出具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即发给《结婚证》,收回《离婚证》或离婚法律文书。
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婚姻登记机关,即俗称的“民政局”。具体程序是:夫妻双方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审查申请材料、经过一个月离婚冷静期、发给离婚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