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4
对行政强制执行可以复议,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行政强制执行是可诉的。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不服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之日起的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是能复议的。如果被执行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六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行政强制执行能申请复议。行政强制执行也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决定书可以强制执行,我国法律规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行政强制执行,是可以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不服行政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如果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力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如果没有强制执行权力的,则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不可以,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的规定可知,行政机关
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是可以申请复议的。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强制执行可以申请复议。行为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强制执行的复议期限,一般有六十日。对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六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但是法律规定的复议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则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