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7
房屋买卖关系不等同于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地应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为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补充协议,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房屋买卖合同未履行应退房款。对于买受人取得的房屋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同时应酌情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对于出卖人应当返还所得价款,存在违约情形的还应当赔偿其他造成的损失。
买卖合同当事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如下: (一)出卖人的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3、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二)买受人义务: 1、支付价款; 2、受领标的物; 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
(一)出卖人的义务和责任。 1、交付标的物。 2、交付的标的物要符合质量要求。 3、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权利。 (二)买受人的义务和责任。 1、支付价款。 买受人应按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支付价款。 1、检验和接受标的物。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主要义务如下: 1、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给买受人; 3、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等。
未订合同收货买卖关系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房屋买卖中,房屋买卖关系不可以等同于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关系是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法律关系,房屋买卖合同是在房屋买卖关系成立的基础上签订的有关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要素主要包括: 1、当事人就订立买卖合同达成了合意; 2、当事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3、订立的买卖合同不违法,并且遵守了公序良俗等。
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要素如下: 1.人的要素。指出卖人和买受人。 2.标的的要素。指买卖标的物和价金。价金是与买卖标的物对价给付的金钱。 3.行为要素。指移转买卖标的物和支付价金。出卖人应将买卖标的物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价金。
合同关系符合法定成立条件的就成立,具体条件有: 1、当事人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2、当事人必须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 3、订立合同的方式有书面或口头或其他法定形式; 4、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 5、其他法定条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