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7
主合同义务未履行保证合同成立的。但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若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保证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主合同义务未履行保证合同成立。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只要主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义务未履行不影响保证合同成立。因为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因此,若债务到期不履行,则保证人需按保证合同约定承
有书面合同的,如果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交了有双方当事人签章的书面合同原件,则认定买卖合同成立与否并非难事。当事人证明买卖合同成立,主要通过两种途径:一是证明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已经具备,二是证明合同已经履行且为相对人所接受。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
进行房屋买卖交易时,要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当事人要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而有些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民法典中房屋买卖合同可不可以否要求履行 一、民法典中房屋买卖合同可否要求履行 民法典规定,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
当事人不依约履行房屋买卖协议的,守约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向守约方支付违约赔偿金;守约方拒绝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可以根据房屋买卖协议的内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该合同;违约方拒不
当事人未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应退房款。对于买受人取得的房屋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同时应酌情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对于出卖人应当返还所得价款,存在违约情形的还应当赔偿其他造成的损失。
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地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给付货币在接受货币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未订立合同,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的,收货买卖关系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民法典规定房屋买卖房屋买卖合同如果符合法定有效条件就能成立,法定有效条件有: 1、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法律规定的其他
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地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给付货币在接受货币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