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4
在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上签了字一般不能反悔。依法成立的拆迁补偿协议一旦签字,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需要根据协议履行自己的权利与义务,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否则不可一方临时反悔。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这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就拆迁房的面积、价格及补偿款的履行方式等民事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根据民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平等、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等原则,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签字后反悔的,完全可以由双方就有关事项进行
房屋拆迁协议签字后一般不得反悔。依法成立的拆迁协议一经签字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需要根据协议履行自己的权利与义务,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或存在欺诈、胁迫等显示公平的情形,否则不可一方临时反悔。
房屋拆迁协议签订后,没有特别的理由无法进行反悔。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在实际拆迁活动中,被拆迁人的法律意识不强。面对拆迁办的高压政策,只能被迫
已经签字的房屋拆迁协议一般不可以反悔,但是如果是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另一方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的,或者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
已签字的房屋拆迁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是不可以反悔的。拆迁人可以要求法院判决并强制执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
已签字的房屋拆迁协议一般不可以反悔。依法成立的拆迁协议一经签字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需要根据协议履行自己的权利与义务,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或存在欺诈、胁迫等显示公平的情形,否则不可一方临时反悔。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如果征收补偿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被征收人是不能反悔的,要执行协议的约定。对征地行为不服,复议前置是程序的需要,这是征地行为与其他行政行为救济渠道不同的地方。
一般来说,《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一经签订,房屋拆迁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不允许反悔。但是,由于房屋拆迁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在下面4种情况下,《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可以反悔。 1、与房屋拆迁有关行政许可撤销或确认违法。房屋拆迁依托于政府的行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般是不可以反悔的,但是有下列情形可以反悔: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2、违背公序良俗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房屋买卖合同; 4、无效的或
离婚协议书是否可以反悔,也应该具体分情况看: 1、离婚协议书未生效之前,可以反悔。 2、离婚协议书生效后,一般应严格遵照协议履行,但离婚后一年内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必须是属于欺诈、胁迫等情形。
房屋拆迁协议签字后一般不能够反悔。依法成立的拆迁协议一经签字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需要根据协议履行自己的权利与义务,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或存在欺诈、胁迫等显示公平的情形,否则不可一方临时反悔。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般是不可以反悔的,但是如果出现以下情况是可以的: 1、征收行为被确认违法; 2、房屋估价机构违法或估价不合理; 3、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