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5
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
管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如果对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存在异议的,可以提出来由法院审查,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提起执行管辖权异议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诉讼期间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在诉讼期间,除非具有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停止执行不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的以外,行政机关不会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强制执行复议期间不影响执行。可以中止执行的情形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等。
被告对强制执行有异议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原则上只能有一次。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管辖异议成立的条件是: 1、异议只能由案件的被告提出,其他人无权提出; 2、管辖异议应当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审议。法律上设立管辖异议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管辖权的正确行使,
第三人异议之诉不影响执行。第三人异议之诉,是指在执行程序中,第三人对于记载于执行名义上的执行标的物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基于此项权利请求法院判决不许就该物为强制执行的诉讼,是对第三人实体权益施以救济的方式。执行名义是正确的,执行名义作出
如果是有独立请求权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
合同外第三人是否享有提起合同无效的诉讼取决于合同约定事项是否与其有利害关系,是否影响了其合法的民事权益。 如果合同约定事项,涉及到合同外第三人的实体权益,与合同外第三人有利害关系.那么合同外的第三人就可以通过诉讼权利来保维护自己的实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