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0
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的区别是:权利的产生不同,担保的债权不同,效力的产生不同等,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抵押权消灭的情形有: 1、因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如贷款已如期偿还等; 2、因抵押船舶的灭失而消灭,标的物灭失的,附着的担保权利随之消失; 3、因抵押船舶被法院拍卖而消灭; 4、因注销登记而消灭。
船舶抵押权的主体是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共有的船舶设立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船舶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才能设定,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船舶抵押权包括哪些特点,登记事项包括哪些,还可以点击在
可以就车辆、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设置抵押权,但必须进行登记。船舶抵押不影响所有权,但是船舶抵押登记之后,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债务人无法偿付到期债务,抵押权人可以要求直接折价偿还债务,也可
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的区别如下: (1)权利的产生不同。 船舶优先权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产生的,属于法定担保物权; 而船舶抵押权是根据当事人签订的船舶抵押合同产生的,属于协议担保物权。 (2)担保的债权
船舶抵押权消灭的情形如下: 1、因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如贷款已如期偿还等; 2、因抵押船舶的灭失而消灭,标的物灭失的,附着的担保权利随之消失; 3、因抵押船舶被法院拍卖而消灭; 4、因注销登记而消灭
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设立时间为登记之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以生产
建设工程行使法定抵押权的条件有以下几个:1.建设工程承包人必须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2.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先行催告权。3.符合法律规定的实现程序、方式。4.在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内。第一项是指建设工程必须按期完工,并经验收合格
最高额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区别有以下几点: 1、最高额抵押权所的债权数量是不确定的,而一般抵押权担保的是只有一个债权。 2、最高额抵押权的是在未来一个时间内可能连续发生会的债权;而一般抵押权担保则针对一个已经发生的债权。 3、最高额抵押权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