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23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类型包括: (1)假冒或仿冒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6)商业诽谤行为; (7)公用事业和独占
超出经营范围进行企业宣传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效力待定。如果超出经营范围,但未损害国家、合同相对人和第三人利益,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本身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且合同能够履行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 (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
经济法中的竞争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商标法、专利法、知识产权法等。竞争法是指以商品交换中的竞争关系作为调整对象,以保护竞争为主旨,并以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作为核心内容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法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针对不同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应对处罚标准。如果仅仅是造成程度较轻的损害,行为人只用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违法行为触犯了行政法规规章的,行政主管部门会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首先行政管理部门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释义: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必须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要具有秘密性。 二、商业秘密还要具有潜在的商业价值,即获取后能够带来经济利益。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规定了运用反向工程获得的商业秘密并不构成侵权。 四、
若行为人之间存在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则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根据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等方式确定。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如下: 1、垄断经营利用优势地位排挤竞争对手。 2、侵犯商标权及商业混同行为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伪造或者冒用有标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以及知名商品特有或与之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混淆、误认、引人
反垄断法是经济行政法的一种,属于公法范畴;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法的一种,属于私法范畴。反垄断法调整的目的在于禁止限制竞争行为,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维护合法竞争的自由性,鼓促进经营者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目的在于禁止不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第一,混淆行为。第二,经营者使用财物或者其他方法贿赂相关单位或个人,而取得交易便利或者竞争优势的行为。第三,经营者对商品的性能、功能、用户评价等作不真实或者让人误会的商业宣传,进而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第四,使用不正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的特征: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非经营者不是竞争行为主体,所以也不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但是在有些情况下,非经营者的某些行为也会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经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