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6
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包括: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5、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
继女不一定能够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只有继父母与继女之间产生了法定抚养关系事实,这时候继女才能成为继父母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也就是说,根据继承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一般来说,只有亲生子女,以及养子女才能享有继承权。继子女一般是不享有继承权的。因为
一般情况下,子女可以继承父母房产: 1、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子女作为父母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当然有权继承父母的房产; 2、在父母订立遗嘱或遗赠的情况下,如果父母将房产指定由其他法定继承人或将房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
孙子可以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产,但由于孙子并不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法定继承人,因此孙子不能通过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房产,只能通过以下2种方式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1、遗赠;2、代位继承。 具体来说,假如孙子想要通过遗赠的方式继承房产
(一)“组织”也可以是受遗赠的对象。民法典继承编规定,受遗赠者可以是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对于法人等组织是否可以接受遗赠并未明确。对此,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
公房,也就是公租房,不可以被继承人继承。因为公租房实质上属于国家又或者是集体所有的,为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租房承租人只获得了承租权,并未获得公租房的所有权。因此,公租房承租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是不能继承的。除此之外,只有公民死
可以继承。对于发生争议的物权所有权、物权的内容,可以请求确认物权。 物权公示有一种形式是房屋产权登记。房屋权属证书不是权利本身,而是对于一种权利的证明,登记行为并创设权利。 对房屋权属进行登记发证的行为,只是登记机关对权利内容进行书面记载,
虽然共有产权房是社会保障性住房,政府与个人共同出资,但是个人享有对共有产权房的一部分所有权。因此,对于共有产权住房的个人份额,是可以继承的。这主要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122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共有产权住房中的
民法典并未直接指出房产继承这一种继承方式。民法典主要规定了法定继承以及遗嘱继承这两种继承方式。但是关于房产继承,当事人当事人可以依据以下主要的法律条文来作出判断: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22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的时候,遗留下来的个人
继承人可以根据具有法律效力的自书遗嘱,继承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若存在合法有效的遗嘱,包括自书遗嘱,就可以按照遗嘱内容继承遗产,而不适用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有效的自书遗嘱,需是被继承人按照自己的意愿亲笔书写,且存在被
民法典继承编规定,子女继承父母房屋的最新规定,是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这两种途径的。以法定继承方式的,子女、配偶、父母是均作为第一继承人的,若三者同时存在,则需其他二者表示放弃继承,子女才能完全继承房产。以遗嘱方式继承的,则选用一适当的遗嘱方
民法典继承编对房产继承的规定如下:1、被继承人对房产由谁继承有立下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则按照法定继承;2、继承人如果要放弃继承房产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3、房产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
在适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遗产继承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对公婆、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被继承人死亡后,排在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但是对公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