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8
公司破产债权应当申报,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有在依法申报债权并得到确认后,才能行使破产参与、受偿等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
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没有受理前,是可以撤回的。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的条件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此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债权人可以申请公司破产,需要提供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债权已经到期且没有完全清偿的证据,以及是否有担保等,法院实质审查后,才会宣告破产。法院宣告前,法定股东可以申请重整。
破产债权申报有时间限制。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
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一般需要进行补充申报。债权人应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期限为一至三个月,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算,逾期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已分配的财产不对其补充分配。即便其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且债权人还应承担因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相关费用。如债务人进入破产和解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和解协议计划执行期内
债权人享有破产申请权。《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第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一、破产债权申报的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债权申报有时间限制,债权申报应当在法院确定的时间内申报,如果在法院确定的申报期限内没有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破产债权过了诉讼时效的,债权人是可以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但债权能不能实现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 《破产法解释(三)》第6条第二款规定:“
债权人要申请破产应当在债务人的所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权的时候,且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应当是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人破产后,债权人可以在法院确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
进行破产债权的申报由债权人向法院申报,破产债权的审核主要有以下内容: 1、破产债权申报的期限; 2、破产债权的诉讼时效; 3、破产债权的形成依据; 4、破产债权的计算;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