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4
行政处罚的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进行主持,举行听证时,行政机关的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并由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最终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或不处罚的决定。
1、在行政机关告知可要求听证后,受处罚的当事人如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可要求听证权利后的三天内向该行政机关提出。受处罚的当事人提出要求听证的方式,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对受处罚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听证要求,行政机关的工作人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
如果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的权力,可以通过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等方式,来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如果该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应在10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履行裁
行政机关做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的,又做出处罚的行政机关直接执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处罚权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使。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诉讼期间,行政的处罚不会停止执行。但是有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并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的,人民法院会裁定停止执行。
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一般不停止执行。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停止执行: 1.被告需要停止执行; 2.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执行会造成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3.人民法院认为执行会给国家社会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如下: 1、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3、把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4、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备案。
行政处罚能撤销。如果行政相对人依法向法院起诉,经法院审查后认为行政处罚具有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等情形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处罚,并可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处罚。
贿选的行为能被行政处罚。对于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人,一般可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则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还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的时效,一般为二年。如果行政机关在二年内未发现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则不能再予以行政处罚;如果情况特殊的,该期限还可延长至五年,但是必须符合违法行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