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3
当事人要在债权债务中设立抵押权的,可以协商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并依法订立书面的抵押合同,约定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抵押财产的名称、担保的范围等事项。
抵押担保合同必须有主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
房屋抵押合同需要登记才可以生效。合同成立,对当事人之间没有特殊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合同成立就意味着合同生效,但对当事人之间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有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则只能是进行登记,没有登记则表明合同还未生效。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以动产进行抵押的,未办理登记担保法律关系成立,但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以不动产进行抵押的,未办理登记,抵押不发生法律效力。
抵押担保未登记的,如果担保物是不动产,则未生效,不动产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如果担保物是动产,则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但抵押不动产和特定动产,抵押权自抵押登记后成立。不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未登记的抵押担保合同有效,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抵押不动产和特定动产,抵押权自抵押登记后成立。不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未生效。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规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只是合同须与登记结合,才能设立抵押权,也就是说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抵押
应收账款质押必须登记。根据法律的规定:应收账款质押以在法定机构办理登记为生效要件,否则,即使当事人签署了应收账款质押的书面合同,也不能产生质押担保的法律效力,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担保物并不一定经过抵押登记才有效抵押权,抵押权并不是仅仅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以物为债务担保的,分为抵押和质押两种担保方式,所以担保物要抵押质押才有效,而有些抵押需要办理抵押合同登记才生效。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