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7
如果处罚事实清楚,仅适用法律错误,可以撤销重做。关于履行什么程序,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应该由作出原处罚决定的机关作出撤销决定,报分管领导批准即可。
行政处罚复议机关是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是同级人民政府。如果是以分局的名义进处罚,这种情况下复议机关应该为县区人民政府或市公安局。如果派出所是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为镇政府或县区公安局。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进行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分为三类: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2、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3、委托实施行政处罚。能够接受行政委托、依法行使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公安机关行使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根据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是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来行使的。
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有权享有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有: 1、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 3、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处罚权的受托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