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7
指定监护人程序:我国《民总通则》第17条“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
指定监护人有如下程序: 1、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即先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随之确定了代为其参加诉讼的法定代理人; 2、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确定一事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
指定监护人程序: (1)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 (2)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确定一事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指定监护人程序:我国《民总通则》第17条“ 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指定监护人程序的规定为: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确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法院指定监护人具体包含如下程序: 1、如果没有提前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 2、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确定一事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法院指定监护人的程序如下: 1、先经过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顺序指定; 2、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3、有关当事
1、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2、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3、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指定监护人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法院指定监护人需要遵守的流程是: 1、确定监护人的范围; 2、各位有监护资格的主体表达自己的意愿; 3、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4、法院选定监护人。
1、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2、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3、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指定监护人的规定是: 1、被监护人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2、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