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7
保证责任的免除情形有: (一)因保证合同无效及意思表示瑕疵免除; (二)因主合同内容变更免除; (三)因保证合同未成立免除; (四)因超过保证期限免除; (五)因主合同当事人单方所实施的行为不适免除; (六)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
保证责任的免除情形有:主债务消灭、保证期限已过、债权人免除、保证人死亡或被撤销且无财产可供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混合、债权人拒绝等。如果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或者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骗取、胁迫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也不承担保证责任。
下列情形保证人可以免除担保责任: 1、恶意串通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对债权问题先行协商,恶意串通意图损害保证人的利益。 2、受欺诈、胁迫签订保证合同。 3、债权私自转让还在保证合同的期限内,债权人与第三人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但并未进过保证人的同意
担保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有: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保证责任免除有以下情形: 1、在担保期间,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再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
下列情况可以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1、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 2、在一般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3、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在保
合同法上的免责事由可分为两大类,即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即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
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况: 1、一般担保债权人未在担保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2、连带责任担保的债权人在担保期间未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3、债权人转让全部或部分债权,未
1、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下列情况可以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1、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 2、在一般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3、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在保
第一,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第二,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而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第三,主合同无效的,则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责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从合同,
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1、根据规定,债务人不能如期承担责任时,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和担保人主张责任。担保分为PICC和PICC。担保人是所谓的PICC。在PICC和PICC同时存在的情况下,PICC承担除PIC以外的担保责任; 2、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