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2
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向劳动者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
单位克扣工资的应承担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法律责任。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用人单位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的,需要先分析扣费中是否存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形。如果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克扣工资,即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属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此时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
无故克扣工资的赔偿如下: 1、支付应得工资报酬的百分之二十五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2、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经济补偿金; 3、支付一到五倍的赔偿金。 克扣工资举报的方式如下: 1、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 2、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 3、如果对仲裁
《劳动法》中规定克扣工资的维权方式包括依法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法院起诉;或者在与用人单位协商后,达成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