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0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即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体行政行为构成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最主要内容。只要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就可以直接起诉。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能直接起诉,但行政合同和抽象行政行为在符合限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受案。
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如下: 1、选择复议原则。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条件:原告是认为其合法权益被具体行政行为所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合法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以及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解释:行政诉讼存在着一个受案范围,即并不是所有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当行政争议在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之内,行政相对人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制作笔录、绘图、拍照、录音、录像、提取并保管有关证据等措施使证据价值保存下来的一种诉讼行为。在证据有可能灭失;证据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对证据进行保全。
行政诉讼强制的主体是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人。具体包括原告,也就是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自然人或者是组织;被告等。
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如下: 一、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审查权原则(即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二、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原则; 三、诉讼不停止行政执行原则; 四、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 五、司
我国人民法院对于行政诉讼起诉的受案范围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提起的诉讼;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提起的诉讼;对行政许可决定而提起的诉讼;以及对其他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诉讼。
我国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包括:原告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被告是依国家规定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且提起诉讼的事由属于《行政复议法》中所规定的受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