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20
债务人可以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且因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要由债务人负担。如果提前履行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则债权人可以拒绝。
债务人可以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规定,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五百三十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
债权人可以不接受债务人履行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提取标的物。因此,当债权人拒绝债务人的履行,债务人的履行完全符合合同约定时,债务人可以提取标的物。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
债务人履行部分债务,原则上属于违约行为。合同编以全面履行为合同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包括按照约定履行全部债务。债务人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应当接受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不得拒绝。此外,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部分履行
债务人可以提前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但不能损害债权人利益,否则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 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是指在债权人不享有期限利益的情况下,债务人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债权人可以免除债务人部分债务。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消除全部债务。 免除对方债务,也等于放弃自己的债权,消除债权,消除从属于债权的担保权、利息权、违约金请求权等。但债务的免除不能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规定,部分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是指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就履行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一般都对履行期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但在有的情况下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对此,我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71条规定: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提前履行债务。 2.如果双方未约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未明的,债权人是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债务的,但是应当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3.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否则债权人有权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
拒绝履行债务不合法,如果债务人在债务履行的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提前履行债务。 2.如果双方未约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未明的,债权人是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债务的,但是应当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3.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否则债权人有权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
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
债务人可以提前履行债务。但如果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如果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不得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
债务人是可以提前履行其债务的。但如果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如果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不得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