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5
2004年8月24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国管财〔2004〕196号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该《办法》共26条,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1998年1月8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
国有资产评估的法定范围具体如下: 1、国有资产出售; 2、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改变性质等; 3、企业清算; 4、外商投资企业; 5、根据法律规定,国有需要资产评估的其他范围。
国有资产评估范围:①资产出售;②企业兼并、联营、股份经营;③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举办合资经营企业或者合作经营企业;④企业清算;⑤企业、单位改变所有制性质;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况和行为。
资产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一般来说,在公司不需要了时,因为注销公司手续繁杂、耗时较长等一系列问题,大多数人都会选择
资产评估一般是指,专门机构,或者专门评估人员按照法定或者公平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以货币为计量权益的统一尺度,对某一阶段的资产进行评估、估计的行为。资产评估的基本要素包括八个要素:主体、客体、依据、目的、原则、类型、程序和方法。资产
国有资产评估范围是: ①资产出售; ②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改变性质等; ③企业清算; ④外商投资企业; ⑤根据法律规定,国有需要资产评估的其他范围。
国有资产评估范围: ①资产出售; ②企业兼并、联营、股份经营; ③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举办合资经营企业或者合作经营企业; ④企业清算; ⑤企业、单位改变所有制性质; 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况和行为。
需要进行评估的国有资产: (1)资产拍卖、转让; (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4)企业清算; (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
国有资产评估范围指国家资产占用单位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包括:企业清算;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