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07
监视居住的决定机关是检察院和法院。监视居住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通常情况下是公安机关,但如果是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则就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检察院和法院作出的监视居住的决定,也应当
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具体如下: 1、被监视居住人在监视居住期间需要遵守的义务: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住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通信;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所以监视居住期间肯定是不能上班的。
监视居住不起诉的情形如下: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
监视居住相关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
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指定监视居住的规定是第74条和第75条,主要规定了指定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一是符合采取监视居住的条件;二是被采取监视居住人没有固定的住处,或者其属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其住处执行有妨碍侦查的可能,则经上一
证据不足,被监视居住到期后的处理是: 1、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解除监视居住,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2、需要继续侦查的,则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
犯罪嫌疑人被进行监视居住是不一定构成犯罪的。监视居住属于对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如果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人民法院确定有罪,作出有罪判决的,则构成犯罪。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