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7
借款合同担保的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
借款抵押合同的注意事项有: 1.明确抵押合同的签订事项; 2.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权是对债权的保障,当债权无法实现现时其才出现; 3.抵押合同的变更和终止,抵押合同变更抵押合同变更的,应当签订书面的抵押变更合同; 4.抵押费用抵押合同可以明
1.保证,是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是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3.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主合同与补充协议的联系如下: 1、补充协议是对主合同未明确事项或变更事项的补充约定; 2、效力上一般是优先遵循补充协议约定; 3、与主合同不冲突补充协议可以作为主合同的补充,应当有效;当主合同与补充合同产生冲突时,只要主合同中没有不允许补充
有抵押物的借款合同,主合同条款本身的内容大致相仿,只会根据借款的性质、用途、借期、利息等因素产生细小的差异。但根据抵押物的不同,则抵押权实现的方式,会在内容上存在较大的差异,比如拍卖、变卖、折价以及其他方式。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就是拍卖,他
下列物品不能作为借款合同的抵押物: 1、归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 2、集体福利设施; 3、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 4、不能强制执行、处分的财产; 5、依法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6、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的财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1,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2,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3,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4,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
我国《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成立的有效的要件是: 1、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经过了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并且达成了一致的; 3、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的。 只有满足以上三项条件,则借款合同就是立法成立的有效合
有抵押物的借款合同应包括如下内容:出借人和借款人基本信息、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利息及违约金、借款期限及还款方式。其中关于担保物要写明名称、担保范围、担保期间等重要信息。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 (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
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设定抵押的财产有: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