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02
1.工伤人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
试用期内工伤待遇标准和正式工一样,主要赔偿有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是工伤职工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1、首先用人单位应该在一个月内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自己写份工伤认定申请,向当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提交的资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
职工被认定为九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
四级工伤职工的退休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以及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则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在劳动者所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中,其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是按照原工作时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计算的,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进行支付。
1、参加工伤保险后可享受的待遇 工伤保险的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参保单位按月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从缴费的次月起,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工伤保险待遇由参保单位承担,工伤
工伤保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又称工伤赔偿标准,是指劳动者及其亲属依法应当享有的赔偿项目和标准。用人单位职工在不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员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主要包括医疗、一次性伤残补助、一次性工
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认定为工伤的,待遇具体有这些: 1、依法享受停工留薪待遇,但停工留薪期不超过12个月; 2、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住院治疗期间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