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2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
股东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我国《公司法》所确认的股东出资方式有货币和非货币财产两种,具体可分为: 1、货币这里所说的
股东出资方式有: 1、货币出资,现金出资又称货币出资,是指股东直接以法定货币单位出资; 2、实物出资,用于现物出资的标的物必须能以某种公平的方法评估折价,换算为现金; 3、知识产权出资,知识产权所有人可以将能够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专有权或使用
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采用认缴制,货币持资方式,也可以采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货币出资方式是指股东直接向公司投资的方式。其认购的股本金额,应当在公司登记前,由有限责任公司全额开立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临时
1、货币出资方式。 2、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
股东有以下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的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等。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股东出资的方式有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两类。通常以货币进行出资的形式居多,同时也可用非货币形式作为出资的方式,如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可以以货币衡量价值并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被用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需要有确定性、现存性、价值评估的可
公司股东依法可以用下列方式出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如股权等。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出资。
股东的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出资与非货币出资。货币出资,顾名思义就是以货币方式出资,具体币种包括人民币,也包括外币。以货币形式出资时,出资人需将认缴的等值货币金额支付至公司帐户。完成出资后,股东出资即转化为公司资产,股东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回出资。非
首先,股东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其次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货币出资又称现金出资,是指股东直接以法定货币单位出资。用于实物出资的标的物必须能以某种公
1、使用货币出资; 2、使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3、不能使用法定的、不能出资的财产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方式有: 1、货币出资方式。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2、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方式。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