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18
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解释规定,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个人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为: 1、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者交出的; 2、被侵占的财物价值“数额较大”。
行为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 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
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标准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确定:一、情节严重是指:(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
个人信息买卖行为涉及到的刑法罪名是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若要构成该罪,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一般来讲,违反了对个别公民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不会构成犯罪。“情节严重”是指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较大,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多人信息,多次出售或者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律规定有: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