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23
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的计算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计算。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侦查羁押期限需要延长的情形: 1、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 2、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3、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等。
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最长是七个月。一般为二个月以内;但案情复杂、期满不能终结的,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复杂的,可再延长二个月;对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期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可再次延长二个月。
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一般为两个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
侦查期限最长为七个月。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如果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并且是法定案件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需要满足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由上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一般的羁押期限为两个月。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
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 一般刑事案件羁押时间最长是37天,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根据法律规定,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等案件在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两个月内不能终结侦查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侦查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
根据法律规定,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等案件在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两个月内不能终结侦查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侦查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