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18
仲裁委员会不能作为被告。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的双方仍然是企业与职工。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和诉讼地位上是平等的。此类案件不是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 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当事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员作为代理人: (一)律师二)当事人的近亲属三)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的劳动争议,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1、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在我国,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政府主管全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 2、工会代表。工会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它更了解企业、职工的情况,能够代表全体职工的根本利益。
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庭对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之内审结。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的延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劳动争议的仲裁委员会有其法定性,只能在法定性里面进行约定。 首先,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其次,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
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情形: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