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7
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包括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两种。对于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2013)民提字第127号:本院认为,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不宜简单套用“溯及既往”原则而追溯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有溯及力。民事实体法没有溯及力,但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具有溯及力。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包括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两种。对于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不宜简单套用“溯及既往”原则而追溯到所解释的法律的生效时间,或者以“不溯及
司法解释可以溯及既往。法律解释是否可以溯及既往,各界意见不尽一致,通说持肯定意见。从法律解释的性质、法不溯及既往的合理性和我国立法法规定看,立法解释不应溯及既往,而司法解释应当具有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的溯及力又不是简单地一律采取“从旧”原则。为了有利于对犯罪分子的改造,体现国家的宽大政策,刑法在规定“从旧”原则的基础上,又采取了对犯罪人从轻处理的原则。
民法典对溯及力原则的规定是:一是新增条文不得溯及既往,二是修改的条文应当从保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来适用新法规还是旧法规,三是出台的有关司法解释应当根据实际的案件情况来适用。
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关于溯及力的原则主要表现在,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刑法实施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会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行为时定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新的法律也认为是犯
从旧从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
司法解释效力规定:司法解释属有效解释,具有普遍司法效力,其对案件及案件当事人具有客观实在的拘束力,对于案件以外的人及其行为和事件具有巨大的影响。
关于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溯及力的理解如下: 法律的溯及力,即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颁布后对它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该法律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律就没有溯及了。
法律在一般情况下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法律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