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7
离婚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不需要分。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该方个人支配、使用和处分,离婚时,这部分财产不参与侵害。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或妻一方日常生活中自己使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妆品以及其他专用物品等。夫妻
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享有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权利的夫妻财产制度。分别财产制离婚财产不属于共有。
在我国双方若是没有同居,期间的收入属于共有财产的。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入,一般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且双方自行采用书面形式约定该收入归各自所有的,优先按照约定执行。
依据民法典规定,同居不算共同财产。因为婚姻共同财产是从有了合法的婚姻关系才开始计算的,同居时的财产不算是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有2个特征:1、时间限定性。也就是从领结婚证开始,到解除夫妻关系为止;2、只限于所有权范畴的财产的归属利益。也就是
婚前个人财产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它属于夫妻个人财产。除此之外,其余的增值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明显的就是房屋增值属于共同财产,存款利息属于个人财产。
夫妻之间加名字或减名字,不收取契税,只需手续费即可,离婚双方带着证件去当地住房管理交易中心办理。因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
若房产是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或者是房产证上是登记的两个人的名字,房产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一方购买期房,但是有财产协议约定房子共同所有的,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父母赠予房产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合同中明确说明房产是赠与夫妻其中一方的,父母赠与财产则归属于夫妻受赠者一方,因此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或妻的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此部分财产。
婚前房产婚后属于个人财产。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专用的生活用品; 3、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 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如果拥有房产的一方自愿在房产证上加上配偶的名字,则该房产转化为夫妻
视情况而定。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继承或接受遗赠而取得的财产,属双方共同财产。如夫妻一方或双方所继承的其去世父母的遗产,又如结婚时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但是,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明某项遗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或赠与人在赠与合同
婚后父母赠与的财产一般来说如果没有特殊说明,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但如果在合同中明确说明房产是赠与夫妻其中一方的,父母赠与财产则归属于夫妻受赠者一方,因此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或妻的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此部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