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09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可以通过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依法向人民检察院递交申请书的方式来申请抗诉。如果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特征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有以下几个特征: 1、行政诉讼第三人一般是原告、被告之外的行政相对人 2、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 3、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
相关法律规定诉讼参与人的范围是指当事人(即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即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在拆迁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来应诉。行政机关还需要按时参加庭审,并依法履行生效的裁判文书。
仲裁过程中是可以追加第三人的,若一方申请追加当事人,仲裁庭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审查和裁定,而应该考虑申请人与被申请追加的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仲裁协议,两者间的纠纷与正在进行的案件之间有无必然联系再判定是否追加。具体的追加审查标准是正在进行案
两种都是纠纷解决方式,只不过仲裁是发生纠纷以前或者发生纠纷以后,当事人各方对纠纷解决方式所做的一种选择,只有当事人各方都选择仲裁纠纷解决方式,且对仲裁机构做了明确纠纷解决方式,相应仲裁机构对该纠纷才有管辖权,而诉讼则是当事人各方未约定仲裁这
仲裁和诉讼的区别主要是,启动条件的不同。仲裁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好达成仲裁的协议,表明是自己愿意将争议提交到仲裁机关。而民事诉讼不用双方进行商量,只要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就会受理。要是选择了仲裁,该情况是不能去法院进行诉讼。当事人权利不
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动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仲裁能追加第三人。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可以追加第三人参加仲裁。
第三人参加的诉讼有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规定为例,具体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
诉讼参与人共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有权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侵犯公民合法的诉讼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有权向司法工作人员了解同必须由自己承担的诉讼义务有关的某些情况;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翻译人员除外);有义务遵守
行政诉讼中确定第三人的规定是:自己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