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09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个人或者组织。法律规定第三人参加诉讼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情,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办案效率。
行政诉讼第三人从总体上可以分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和证人型第三人。 1、原告型第三人,是指享有诉权的公民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而是参加他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2、被告型第三人,是指应当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但因原告不指控,而被法院作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劳动争议纠纷,应当先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服的,才可以到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到法院起诉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
(一)参加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间,须在他人之间的仲裁活动已经开始,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尚未作出终局裁判之前; (二)参加劳动争议仲裁的依据,须是与本案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三)参加劳动争议仲裁的目的,必须是为了维护自己合法的劳动权
确定第三人资格,应看以下要件: (一)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活动的时间,必须是在他人之间的仲裁或诉讼活动已经开始,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尚未作出终局裁判之前。 (二)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活动的依据,必须是与本案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
要确定劳动争仲裁第三人的资格,应当考虑以下的因素:参加劳动仲裁的时间,必须要在他人之间的仲裁活动开始之前,在劳动仲裁机构或是法院尚还没有作出终审判决之前;参加劳动争议仲裁的依据必须与案件的结果有关;参加仲裁的目的,必须是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没有必要参加诉讼的,是否参加诉讼根据其自身意愿决定。《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
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参加行政诉讼。一般是主动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行政诉讼第三人均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上诉、申请调取证据和执行生效裁判等。
第三人出现在民事诉讼中,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的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第三人制度的作用有: 1、有利于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
仲裁和诉讼的区分如下: 1、看有无仲裁协议,如果没有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只能向法院起诉,不能申请仲裁; 2、看受案范围,对于婚姻、监护、继承等纠纷,法院能审理,但仲裁机构不能受理。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抗辩: 1、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收集证据,准备好材料,通过申请,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辩; 2、或者当收到法院通知,再去参加到诉讼中来。
诉讼参与人和诉讼参加人的区别是:两者的对象范围不同。民事诉讼参加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的参与民事诉讼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参与人。而民事诉讼参与人指在诉讼过程中,除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以外所有依法参与诉讼的公
区分仲裁和诉讼的方式有: 1、看有无仲裁协议,如果没有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只能向法院起诉,不能申请仲裁; 2、看受案范围,对于婚姻、监护、继承等纠纷,法院能审理,但仲裁机构不能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