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18
《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如果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人民政府规章可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设定机关的规定是要遵守法定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高效便民原则以及信赖保护原则。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程序的规定: 一、行政许可的变更,是指根据被许可人的请求,行政机关对许可事项的具体内容在许可被批准后加以变更的行为。许可证具有确定力。无论是对持证人还是对许可机关,许可证一经颁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 二、变更的原因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有,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2条的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的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的
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情形: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部门规章不能设定行政许可权。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情形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