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5
房屋登记是由有关国家机关对城市房屋的所有权进行登记的行为。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取得、变更房屋所有权以房屋产权登记为标志,房屋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买卖预售商品房的涵义是:开发商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预先交付定金或预付款,在未来一定日期内交付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商品房预售是附加期限的交易行为,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
预售商品房的转让,是指商品房预售后,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行为。 这种转让只变更预售合同的主体,预售合同的内容不发生变化, 由商品房预购人将预售合同的债权或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使第三人与预售人之间建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商品房预售条件是:预售方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预售方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预售方签订的预售合同应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支付定金或预付款,并在未来一定日期内拥有现有房屋的房地产交易行为。其本质是房屋期货交易,只是房屋期货合约。与成品房的交易已成为中国商品房市场的两种主要房屋销售形式。房屋预售是一种附加期限的
商品房预售的条件是:预售方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预售方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预售方签订的预售合同应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进行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需要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携带双方身份证明材料、商品房预售登记申请书原件、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协议原件到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预告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相关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向申请人颁发预告登记证明。
商品房在中国兴起于80年代,它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自建、参建、委托建造,又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范围。商品房价格由成本、税金、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