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29
行政诉讼时效的计算是普通行政诉讼时效是六个月;特殊行政诉讼时效是十五日,从当事人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计算;最长诉讼时效是二十年,是关于不动产的行政诉讼案件。
行政复议后不服复议决定的,诉讼时效为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的诉讼时效为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
行政诉讼的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期间以时、日计算的,其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期间内,而应从开始时、日的次时、次日起算,经过期间的实际时数和日数,即为期间届满;期间以月、年计算的,其起算以日为标准,经过期间的实际月数或年数
行政复议后,如果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则行政诉讼的时效从当事人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计算;如果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则从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该诉讼时效一般是十五日。
行政诉讼有诉讼时效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是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知道”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对人行为内容及诉权和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的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其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期间内,而应从开始时、日的次时、次日起算,经过期间的实际时数和日数,即为期间届满;期间以月、年计算的,其起算以日为标准,经过期间的实际月数或年数,以与开始期对应的那一日为期限届满。
1、一般性规定(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一般性规定(2015年5月1日前尚未审结案件的案件):从应当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3、特殊规定:行政机关未告
行政诉讼的申诉时效期限一般是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开始计算。该期限一般是六个月。当事人如果认为判决、裁定有误的,可以在六个月内及时地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即申请再审。
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于行政决定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关于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答辩状的规定中提到的十五日仅包括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