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9
建设工程分包有可能不合法。我国法律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属于实践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的一种合同类型,其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 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一般认为保管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依法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承包人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
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分包,但应满足下列条件: 1、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可分包或经发包人认可; 2、总承包人发包给分包人的工程是主体结构以外的部分工程; 3、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 4、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进行分包。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可以按照以下方法处理:1、双方当事人对于分包合同有约定仲裁协议的,因履行分包合同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应当去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仲裁委员会对纠纷作出裁决;2、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仲裁协议的,只能去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
1、和解,指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再次协商,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纠纷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 2、调解,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等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 3、仲裁,指双方根据争议发生前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用工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之间的合同争议,不属于用人单位和职工间的劳动争议纠纷,而属于民事合同关系,所以不能够申请劳动仲裁,应该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
用工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之间的合同争议,不属于用人单位和职工间的劳动争议纠纷;而属于民事合同关系,所以不能够申请劳动仲裁,应该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明确以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生效要件如下: 1、承包人与发包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能够体现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建设工程合同一般都包括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承包人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该合同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具有法律约束力。